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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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左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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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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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左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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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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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敖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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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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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邓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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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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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宗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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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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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火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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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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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光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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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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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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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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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满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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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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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满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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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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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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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道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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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1民初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夏道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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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联: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承办单位: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承办人:吴翘园联系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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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
2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满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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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1民初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徐满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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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满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承办单位: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承办人:吴翘园联系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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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
3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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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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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单位: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承办人:吴翘园联系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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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
4 |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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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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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承办人:吴翘园联系方式:南昌县法院银三角人民法庭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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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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