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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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公路罚[2020]03(41)10313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Y893/浙B313S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6日08时29分车号为浙B0Y893/浙B313S挂的车辆行驶在X421330226桥头湖-电厂K2+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840千克,超限28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31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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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2 | 镇公路罚[2020]03(41)10312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Y893/浙B313S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8日11时22分车号为浙B0Y893/浙B313S挂的车辆行驶在X421330226桥头湖-电厂K2+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020千克,超限30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3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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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83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Y893的车辆,于2019年11月22日20时4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鄞州南(姜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6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6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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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详情 |
4 | 仑公路罚[2019]03(41)13425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2月06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J956/浙B3D13挂在X116330282(罗殿庙-鸣鹤)罗殿庙-鸣鹤K4+001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1月09日04时36分车号为浙B1J956/浙B3D13挂的车辆行驶在X116330282(罗殿庙-鸣鹤)罗殿庙-鸣鹤K4+001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460千克,超限44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4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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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5 | 仑公路罚[2019]03(41)1342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2月06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J956/浙B3D13挂在G329杭朱线K225+6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8日15时18分车号为浙B1J956/浙B3D1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K225+6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4199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7779千克,超限87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4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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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44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1G983的车辆,于2019年09月15日18时1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8余姚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3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3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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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449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Y893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3日11时3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8余姚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9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9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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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451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1G983的车辆,于2019年09月06日10时4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8余姚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1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1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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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9 | 宁公路罚[2019]03(41)12508号 | 宁波市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
2019年11月13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Y893/浙B9J33挂在S214甬临线43K+93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9月07日06时36分车号为浙B0Y893/浙B9J33挂的车辆行驶在S214甬临线43K+93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3270千克,超限142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5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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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10 | 仑公路罚[2019]03(41)12355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14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3A219/浙B3M89挂在S214甬临线K35+8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8月05日17时21分车号为浙B3A219/浙B3M89挂的车辆行驶在S214甬临线K35+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650千克,超限36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3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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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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