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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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王廷文、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其他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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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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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文荣兰王廷文等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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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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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王廷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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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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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小组与王廷文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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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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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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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2执3807号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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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2民初7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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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7746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村民小组 被告- 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 王廷文 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 高仕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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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2民初7746号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红碑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79605808。法定代表人:王廷文,该场投资人。本院受理的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你和被告王廷文、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高仕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做出了(2018)渝0102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搬离登记地址,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王廷文、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高仕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流转土地退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以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四至界限为准),并拆除该土地地上建筑物(包括大棚、临时房和便道等);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王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2017年、2018年流转土地费用7056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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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2 |
(2018)渝0102民初7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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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7746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村民小组 被告- 王廷文 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 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 高仕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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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2民初7746号王廷文:王廷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1组。本院受理的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你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高仕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做出了(2018)渝0102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去向不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王廷文、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高仕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流转土地退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以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四至界限为准),并拆除该土地地上建筑物(包括大棚、临时房和便道等);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王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2017年、2018年流转土地费用7056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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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3 |
(2018)渝0102民初7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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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7746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 被告- 王廷文 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 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 高仕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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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2民初7746号王廷文:王廷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1组。本院受理的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你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高仕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做出了(2018)渝0102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去向不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王廷文、重庆市涪陵区仕贤绿萝种植基地、高仕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流转土地退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以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四至界限为准),并拆除该土地地上建筑物(包括大棚、临时房和便道等);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尚廷蔬菜种植场、王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2017年、2018年流转土地费用7056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合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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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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