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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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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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07 |
| 2 |
高儒通、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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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89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高儒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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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3 |
| 3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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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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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17 |
| 4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艳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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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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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17 |
| 5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毅、甘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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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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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17 |
| 6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芳、余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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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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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17 |
| 7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江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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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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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17 |
| 8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俊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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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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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17 |
| 9 |
白会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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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811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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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1-05-08 |
| 10 |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鹏、计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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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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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8-2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113民初62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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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9 |
| 2 | (2018)粤0113民初62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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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9 |
| 3 | (2018)粤0113民初6187号 | -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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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5 |
| 4 | (2018)粤0113民初6075号 | -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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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5 |
| 5 | (2018)粤0113民初6076号 | -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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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5 |
| 6 | (2018)粤0113民初6187号 | -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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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5 |
| 7 | (2018)粤0113民初6075号 | -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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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5 |
| 8 | (2018)粤0113民初6076号 | -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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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5 |
| 9 | (2018)粤0113民初62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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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2 |
| 10 | (2018)粤0113民初62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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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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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宋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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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宋楠: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宋楠,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1号西二楼,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708120811)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537701232021-01-2616:19:47:324(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宋楠,公告,物业,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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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 2 |
(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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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宋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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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宋楠: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宋楠,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1号西二楼,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708120811)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904.38元以及违约金5881.3元(每月的物业费自次月1日起按0.3%/日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250.25元,滞纳金47.23元;污水处理费135.85元,滞纳金102.56元;公摊电费363.48元,滞纳金128.39元,小计:1027.76元;违约金从欠费第二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记至起诉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535273302020-09-0216:29:07:561(2020)粤0113民初12186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被告,公告,原告,宋楠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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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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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101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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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1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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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101号胡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程序)、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978.78元以及违约金10923.46元,合计18902.2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509.25元,滞纳金119.58元;污水处理费263.99元,滞纳金239.31元;公摊电费540.11元,滞纳金235.67元,合计1907.91元;3.以上诉讼请求金额21959.3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楼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532688142020-04-0716:53:13:0(2020)粤0113民初3101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原告,诉讼,公告,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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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 4 |
(2018)粤0113民初6076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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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60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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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6076号李文艳: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4220.66元及滞纳金(每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的以145.54元为本金,分别从拖欠当月的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的总额以145.54元为限);二、被告李文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的水费1.75元、污水处理费0.81元、公摊电费551.3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水费滞纳金以1.75元为本金,污水处理费滞纳金以0.81元为本金,公摊电费滞纳金以551.38元为本金,均从2018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水费滞纳金以1.75元为限,污水处理费滞纳金以0.81元为限,公摊电费滞纳金以551.38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文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528406042019-09-2611:08:58:0(2018)粤0113民初6076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文艳,判决,物业,公告,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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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 5 |
(2018)粤0113民初6075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阳平、詹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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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60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阳平 詹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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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6075号朱阳平、詹晓丽: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阳平、詹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阳平、詹晓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4746.55元及滞纳金(每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的以163.67元为本金,分别从拖欠当月的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的总额以163.67元为限);二、被告朱阳平、詹晓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的水费778元,污水处理费380.02元,公摊电费367.4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水费滞纳金以778元为本金,污水处理费滞纳金以380.02元为本金,公摊电费滞纳金以367.48元为本金,均从2018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水费滞纳金以778元为限,污水处理费滞纳金以380.02元为限,公摊电费滞纳金以367.48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朱阳平、詹晓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528405992019-09-2611:08:56:0(2018)粤0113民初6075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阳平、詹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判决,公告,詹晓丽,阳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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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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