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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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铜陵瑞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王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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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执4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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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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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华、贾彦童、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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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29民初28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马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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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05 |
3 |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奇狼(上海)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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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执506号之一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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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30 |
4 |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绿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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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382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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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5 |
王翠华与胡连刚、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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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81民初15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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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2 |
6 |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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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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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13 |
7 |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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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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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13 |
8 |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嘉和瑞途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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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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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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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华、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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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辖终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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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3 |
10 |
王巨海与冯超、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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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22民初99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巨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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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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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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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赵本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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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第三人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绮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秀芝,刘倩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尚公司向原告支付以租代售车辆租金39600元(计算公式:车总租金64800元-已付租金25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12960元(车辆总额64800元×20%);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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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2 |
(2020)粤2071民初20660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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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赵本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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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第三人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绮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秀芝,刘倩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尚公司向原告支付以租代售车辆租金36520元(计算公式:车总租金59760元-已付租金2324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11952元(车辆总额59760元×20%);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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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3 |
(2020)粤2071民初20661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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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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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第三人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绮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秀芝,刘倩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变更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作为第四项诉讼请求,恳请贵院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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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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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红英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德亮 文山特方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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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352号原告罗红英诉被告周德亮、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山特方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35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周德亮、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35026.72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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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5 |
(2019)云0111民初9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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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9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哲 被告- 刘光松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文山特方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再茂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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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986号刘光松、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山特方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再茂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哲与被告刘光松、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山特方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再茂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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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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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红英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德亮 文山特方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弘德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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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352号原告罗红英诉被告周德亮、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杭州弘德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山特方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35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周德亮、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35026.72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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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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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2859号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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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285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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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91民初2859号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91民初2019号285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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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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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与刘光松、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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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9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哲 被告- 刘光松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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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986号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哲与刘光松、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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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9 |
(2019)皖0291民初2859号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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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285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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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2859号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两份《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绿源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经营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收回车辆租金5577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违约金246646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六台未收回车辆(详见未收回车辆清单),并向原告支付租金、违约金至全部车辆返还之日止。(暂计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金119500元,违约金169068元)。四、判令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70000元归原告所有。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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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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