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稽罚[2020]38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废品出售未按规定申报。2017-2019年8月共出售废品178639.19元,其中2017年共销售废品收入(含税)81384.65元,2018年共销售废品收入(含税)67239.45元,2019年1-8月共销售废品收入(含税)30015.09元,上述废品出售收入至检查日止未入帐,未申报。2、你单位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2017年1月、5月、9月向员工发放节日福利30300元,至检查日止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2月、6月、9月向员工发放节日福利41500元,至检查日止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2月向员工杨秀国发放奖金3000元,至检查日止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3月,为员工朱飞、阳雄支付住房租金11280元,其中企业承担5640元,至检查日止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一处罚款27434.22元;对违法事实二处罚款1871.31元。共计处罚款29305.5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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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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