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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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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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2执保54号 | - |
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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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8-27 |
2 |
请求事项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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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2执保48号 | - |
申请保全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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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27 |
3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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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2民初652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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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5 |
4 |
陈理明与李春祥、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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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01民初190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理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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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10 |
5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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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民初15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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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6 |
6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苍溪县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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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44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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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31 |
7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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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执保20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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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02 |
8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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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民初15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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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26 |
9 |
张廷艳、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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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执保6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张廷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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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30 |
10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苍溪县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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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执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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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3-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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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3民初20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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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6 |
2 | (2018)渝0113民初20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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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6 |
3 | (2018)渝0113民初20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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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4 | (2017)渝05民终8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廖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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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5 |
5 | (2016)最高法民再3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 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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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12-01 |
6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 王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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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7-07-27 |
7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 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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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6-1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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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庭前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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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18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 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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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初1860号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8937.85元及从2012年1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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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2 |
(2017)川0107民初4043号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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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04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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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同时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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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3 |
(2018)渝0113民初20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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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20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封洪敏 被告- 董尚云 王海军 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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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2025号董尚云、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封洪敏诉被告董尚云、王海军、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渝0113民初2025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告知因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本案按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4/26上传日期:2018/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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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4 |
(2017)川0107民初4043号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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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04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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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4043号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20元,由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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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5 |
(2018)渝0113民初20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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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20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封洪敏 被告- 董尚云 王海军 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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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2025号董尚云、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封洪敏诉被告董尚云、王海军、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渝0113民初2025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原告与被告董尚云、王海军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棚户区安置房项目灌注桩工程施工事项。完成工程结算内容共计4129918.37元,被告支付了3312000元,剩余817918.37元尚未支付。该工程实际为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包,均应对未付款项承担相应责任。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817918.37元,并以起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天和第30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4/10上传日期:2018/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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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6 |
(2017)渝05民终81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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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8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廖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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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5民终8166号廖川: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廖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5民终8166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范艺馨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19403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5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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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7 |
(2017)云0102民初8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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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6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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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641号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你方及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支付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沙沟埂.莲园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4#、5#地基坑变形及主体沉降观测尾款57600元和五华区沙沟埂.莲园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3号地下室A区、B区变形监测尾款29025元,共86625元,同时判令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被告方向原告方按应付尾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共计10013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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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8 |
(2016)渝0113民初10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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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廖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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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3民初10529号廖川: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廖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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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9 |
(2016)渝0113民初10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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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廖川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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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3民初10529号廖川:本院受理的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二被告连带支付混泥土货款本金46147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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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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