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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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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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170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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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9 |
2 |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谭少波;谭少雄;深圳市莞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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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85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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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谭少波;谭少雄;东莞市南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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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85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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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4 |
谭少雄;深圳市莞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谭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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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85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谭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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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5 |
东莞市虎门镇金洲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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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118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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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16 |
6 |
东莞市虎门镇金洲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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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8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镇金洲股份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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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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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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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59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东莞市国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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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6-23 |
8 |
向敏、邱志华与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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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7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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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5-12 |
9 |
谭国强与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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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79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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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02 |
10 |
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郑金树、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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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6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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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8-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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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民初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钟苏女 陈扭计 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谭少波 梁磅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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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3 | 2020-07-16 |
2 | (0100)2016年固贷字第0023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谭少雄 谭少波 梁磅兄 东莞虎门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影百誉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魔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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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0 | 2020-01-14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谭少波 梁磅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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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19-07-14 |
4 | (2018)粤1971民初1496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谭少雄 谭少波 梁磅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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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19-06-20 |
5 | (0100)2016年固贷字第0023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 被告-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谭少雄 谭少波 梁磅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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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9 | 2018-12-23 |
6 | (2017)粤民终3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东莞市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谭少波 梁磅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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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7 | (2016)粤19民初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钟苏女 陈扭计 谭少波 梁磅兄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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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8-04-01 |
8 | (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谭少波 梁磅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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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7-09-03 |
9 | (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陈少山 蔡寅 罗楚英 陈海生 陈文龙 庄映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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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57G60中缝 | 2017-07-11 |
10 | (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陈海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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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G88 | 2017-03-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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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1执17038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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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5506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林衍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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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林衍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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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6号之一林衍贞(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2119780920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衍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衍贞于2016年8月6日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已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二、限被告林衍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9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租金1424.5元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租金的违约金均以1424.5元为限);三、限被告林衍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7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518元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518元为限);四、限被告林衍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155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空调使用费388.5元为本金,自下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空调使用费的违约金均以388.5元为限);五、限被告林衍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六、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林衍贞退还租赁保证金2849元及物业管理保证金1813元;七、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衍贞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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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2 |
(2017)粤1972民初5511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闭小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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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闭小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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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1号之一闭小全(公民身份号码为4507211994051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闭小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闭小全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已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二、限被告闭小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租金1409元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租金的违约金均以1409元为限);三、限被告闭小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68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563.6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563.6元为限);四、限被告闭小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1690.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空调使用费422.7元为本金,自下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空调使用费的违约金均以422.7元为限);五、限被告闭小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六、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闭小全退还租赁保证金2818元及物业管理保证金1972元;七、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闭小全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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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3 |
(2017)粤1972民初5514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谢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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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谢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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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4号之一谢金玉(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219861010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金玉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已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二、限被告谢金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97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租金3659元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租金的违约金均以3659元为限);三、限被告谢金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5488.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1829.6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1829.6元为限);四、限被告谢金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4116.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空调使用费1372.2元为本金,自下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空调使用费的违约金均以1372.2元为限);五、限被告谢金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六、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谢金玉退还租赁保证金7318元及物业管理保证金6404元;七、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金玉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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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4 |
(2017)粤1972民初5504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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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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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4号之一罗伟(公民身份号码为3624231982060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已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二、限被告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4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租金2115元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租金的违约金均以2115元为限);三、限被告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383.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845.8元为本金,自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845.8元为限);四、限被告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317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空调使用费634.2元为本金,自下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空调使用费的违约金均以634.2元为限);五、限被告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六、确认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罗伟退还租赁保证金4230元及物业管理保证金2960元;七、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伟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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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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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林衍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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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林衍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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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6号林衍贞(44042119780920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衍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17)粤1972民初550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律师函》、快递单及邮件查询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等证据,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569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租赁商铺交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207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使用费1554元、垃圾处理费112元;5.被告每日按照上述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垃圾处理费的3‰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1843.7元;6.确认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2849元和物业管理保证金1813元无需向被告退还;7.被告赔偿原告因追收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7)粤1972民初5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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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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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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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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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04号罗伟(3624231982060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17)粤1972民初550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律师函》、快递单及邮件查询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等证据,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846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租赁商铺交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3383.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使用费3171元、垃圾处理费112元;5.被告每日按照上述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垃圾处理费的3‰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3044.45元;6.确认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4230元和物业管理保证金2960元无需向被告退还;7.被告赔偿原告因追收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7)粤1972民初5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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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7 |
(2017)粤1972民初551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谢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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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谢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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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4号谢金玉(43042219861010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17)粤1972民初551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律师函》、快递单及邮件查询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等证据,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1097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租赁商铺交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5488.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使用费4116.6元、垃圾处理费84元;5.被告每日按照上述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垃圾处理费的3‰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3052.91元;6.确认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7318元和物业管理保证金6404元无需向被告退还;7.被告赔偿原告因追收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7)粤1972民初5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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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8 |
(2017)粤1972民初5511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闭小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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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闭小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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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1号闭小全(4507211994051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闭小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17)粤1972民初55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律师函》、快递单及邮件查询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等证据,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房产租赁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56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租赁商铺交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1689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使用费1692元、垃圾处理费112元;5.被告每日按照上述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垃圾处理费的3‰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1689.72元;6.确认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2818元和物业管理保证金1972元无需向被告退还;7.被告赔偿原告因追收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7)粤1972民初5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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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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