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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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陆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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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1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陆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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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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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陆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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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0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陆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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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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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88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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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8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陆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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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841号深圳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陆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88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校方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1000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5390元,共11539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方婷电话:0755-22725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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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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