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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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7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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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72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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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7254号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伟雄与被上诉人刘东红、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受理。你方作为本案当事人,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1年11月23日9:40到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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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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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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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东红 被告- 刘伟雄 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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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东红诉被告刘伟雄、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如下:1.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判决上诉人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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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3 |
(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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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东红 被告- 刘伟雄 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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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刘东红诉被告刘伟雄、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东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东红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刘伟雄对被告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7元、保全费4967元,由被告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刘伟雄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3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47元、保全费49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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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4 |
(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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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东红 被告- 刘伟雄 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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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2977号刘伟雄、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刘东红诉被告刘伟雄、优鲜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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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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