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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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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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 0103民初10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余昌武 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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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谢有为、覃京雷及第三人余昌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谢有为、覃京雷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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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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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余昌武 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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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谢有为、覃京雷及第三人余昌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90000元;三、被告谢有为、覃京雷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36元,由被告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谢有为、覃京雷共同负担45754元,由原告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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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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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余昌武 中房控股(贵州)有限责任公司 谢有为 覃京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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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惠特斯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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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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