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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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梧市税一稽罚〔2020〕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
你公司从开票方广西奥拉实业有限公司取得1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857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份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1月使用该份发票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257.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广西奥拉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在所属期2016年1月进项税额转出16257.23元,补缴增值税16257.23元。你公司于所属期2019年12月已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6257.23元。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6257.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所属期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38.01元。你公司于所属期2019年12月已调整申报,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已于2020年1月7日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少缴税款17395.24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697.6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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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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