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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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季春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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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48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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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06 |
2 |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谢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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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62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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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5 |
3 |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叙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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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68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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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06 |
4 |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赵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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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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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07 |
5 |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杨信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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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1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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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07 |
6 |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马磊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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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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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07 |
7 |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徐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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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15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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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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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冯开科租赁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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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7执恢914号之三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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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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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真与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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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民申76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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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8 |
10 |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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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65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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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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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98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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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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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284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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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84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子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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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28419号刘子琦:本院受理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诉刘子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64800元(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及收回2个月的优惠期间的租金,共8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24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为止的,按每天万分之七计算;以40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为止的,按每天万分之七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违约金为114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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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2 |
(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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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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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钟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钟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租金84480元;二、被告钟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是以2816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三、驳回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钟强负担2080元,由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有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田秀荣联系电话:(023)671889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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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3 |
(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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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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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钟强:本院受理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98560元(从2018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及收回10个月的优惠期间的租金);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本次暂定8279元(即从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本次暂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9856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七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22200号。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田秀荣联系电话:(023)671889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4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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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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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98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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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98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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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9866号宋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189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定54241元(以一季度为一期,每季度49518元,最后一期以20908元为基数,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七分段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腾房占用使用费暂定123795元(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16506元租金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并返还租赁场地;5、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6、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9866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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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5 |
(2017)渝0112民初3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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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4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美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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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476号陈美优: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陈美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优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4日解除;二、被告陈美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的租金(含优惠租金)125333.40元;三、被告陈美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和10月的优惠租金30836元;四、被告陈美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5418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83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836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五、驳回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陈美优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贺前春联系电话:(023)6718896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签发人贺前春经办人何江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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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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