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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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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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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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肖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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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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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肖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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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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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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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8号应诉公告(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肖付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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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 田宽方 肖付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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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8号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肖付珍: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壹华服装有限公司、田宽方、肖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15,000元及利息(以2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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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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