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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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龙、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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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98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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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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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周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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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6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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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2-07 |
3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敏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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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8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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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8 |
4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仁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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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8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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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8 |
5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仁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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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8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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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8 |
6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敏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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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8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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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8 |
7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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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8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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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8 |
8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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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8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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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8 |
9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敏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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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7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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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8 |
10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仁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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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8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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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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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26369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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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369号之一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原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玲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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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玲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6369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一、被告李海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200元,从2021年5月1日起以703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83元,由被告李海玲负担73.17元并迳付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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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2 |
(2020)粤0606民初30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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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2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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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启: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物业管理费5262.2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11月10日的违约金为300元,从2020年11月11日起以5262.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94元,被告刘文启负担8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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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3 |
(2021)粤0606民初81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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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1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瑞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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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瑞碧: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瑞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10时15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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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4 |
(2020)粤06民终10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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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0620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玲 被上诉人-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刘明杰 吕正恒 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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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0620号吕正恒:关于上诉人张玲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刘明杰、吕正恒、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0)粤06民终106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09元,由上诉人张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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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5 |
(2020)粤0606民初30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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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2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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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启: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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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6 |
(2020)粤0606民初93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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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3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艳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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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春: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艳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共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55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3月10日为130.18元,从2020年3月11日起以155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艳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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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7 |
(2020)粤0606民初20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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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0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山 万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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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万美: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山、万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山、万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12元(186元/月×42个月)及逾期付款之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1009.05元;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75元、被告高山、万美负担12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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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8 |
(2019)粤0606民初4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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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438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玲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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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杰、吕正恒、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明杰、吕正恒、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上诉人张玲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玲赔偿损失人民币86483.6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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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9 |
(2019)粤0606民初4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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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438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玲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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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杰、吕正恒、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明杰、吕正恒、肇庆市端州区信达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驳回原告张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1962.09元(原告张玲已预交),由原告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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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10 |
(2020)粤0606民初93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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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3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艳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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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春: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552.8元,滞纳金520.71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邓杏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汝林、人民陪审员吴连好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筠担任记录,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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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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