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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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绮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蔓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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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莞市新绮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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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良、东莞市金蔓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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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孙家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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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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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90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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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907号 | - |
原告- 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愉安纸业制品厂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蔓利珠宝有限公司 东莞市怡康万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金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蔓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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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1907号愉安纸业制品厂有限公司(YUEONPAPERPRODUCTIONFACTORYLIMITED):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丽丽、愉安纸业制品厂有限公司(YUEONPAPERPRODUCTIONFACTORYLIMITED)、深圳市金蔓利珠宝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蔓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怡康万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金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宝怡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528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9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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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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