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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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启云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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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恢91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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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11 |
2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承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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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0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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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14 |
3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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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20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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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03 |
4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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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2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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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8-03 |
5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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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8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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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07 |
6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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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37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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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1 |
7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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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7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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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10 |
8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启云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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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恢12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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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08 |
9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海宁橡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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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16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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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1-10 |
10 |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海宁橡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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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1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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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1-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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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3民初51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誉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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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2 |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4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固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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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6-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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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执11405号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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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114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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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执11405号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粤0113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粤0113执11405号案立案执行。因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公路鸿图工业园厂房A1栋3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9)粤0113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刘法官联系电话:020-39122560540251582021-08-2017:59:29:403(2021)粤0113执11405号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电子商务,广东,执行,有限公司,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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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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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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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租金35882.63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3元,由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539388962021-05-2517:44:56:215(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判决,广州市,管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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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2020)粤0113民初4496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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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4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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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496号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司(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工业一横路10号301)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诉讼费915元,其中受理费583元,保全费333元,由被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538261922021-03-1017:28:48:245(2020)粤0113民初4496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电子,公告,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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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4 |
(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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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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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免除原告1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666号自在名苑1、2座101房的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租金11094.27元;2、判令被告免除原告1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666号自在名苑1、2座101房的2020年2月10日期间至2020年4月租金共计67913.79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损失2593.8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535566172020-09-0918:10:39:0(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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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5 |
(2020)粤0113民初4496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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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4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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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496号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1327.4元(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起诉日为1327.4元),以上金额共计:31327.4元;2.请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2时5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五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534023462020-06-2218:56:40:908(2020)粤0113民初4496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送达,公告,规定,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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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6 |
(2019)粤0113民初11196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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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1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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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196号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服务费3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服务费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服务费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8元,由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531721772020-03-0415:08:00:513(2019)粤0113民初11196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服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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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7 |
(2020)粤0113执101-102号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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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01-1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汉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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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101-102号广州市汉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8808-880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广州市汉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西路100号广东工业大学理学馆407、409、411、413)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审判楼2楼执行局接待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531688892020-03-0217:15:27:183(2020)粤0113执101-102号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公告,履行,义务,法律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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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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