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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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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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2执266号 | 海事海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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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1-08-18 | 2021-09-16 |
2 |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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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2执263号 | 海事海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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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1-08-18 | 2021-09-16 |
3 |
如皋苏中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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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82执4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如皋苏中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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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29 |
4 |
东莞市盛海拖轮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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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2执98号 | 海事海商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盛海拖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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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1-06-23 | 2021-07-14 |
5 |
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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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72民初66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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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1-06-17 | 2021-09-14 |
6 |
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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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72民初66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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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1-04-30 | 2021-09-16 |
7 |
天津市胜腾货运有限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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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72民初1070号之二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胜腾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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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2 |
8 |
深圳市辉泓航运有限公司、天津鹏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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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终307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辉泓航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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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0 |
9 |
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天津鹏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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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终306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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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0 |
10 |
内蒙古德美多式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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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72执恢197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美多式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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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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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烟台利丰石油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等船舶物料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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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青岛海事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辽民终250号 |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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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1 | 2020-06-14 |
3 | - |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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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大连海事法院 | G57 | 2019-11-10 |
4 | (2019)辽72民初472号 |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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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海事法院 | G80 | 2019-10-22 |
5 | (2018)津72民初1398号 |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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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海事法院 | G35 | 2019-07-28 |
6 | (2018)津72民初94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第三人-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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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海事法院 | G49 | 2019-07-28 |
7 | (2018)津72民初895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 唐山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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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海事法院 | G31 | 2019-06-27 |
8 | (2019)浙民终54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上诉人- 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 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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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9-06-23 |
9 | (2019)浙民终59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上诉人- 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 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山东惠民惠星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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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9-06-23 |
10 | (2019)浙民终33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上诉人- 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 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内蒙古德美多式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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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9-06-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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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72执148号 | 海口海事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7 | 详情 |
2 | (2021)浙72执252号 | 宁波海事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3 | (2021)浙72执251号 | 宁波海事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4 | (2021)浙72执250号 | 宁波海事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5 | (2021)浙72执249号 | 宁波海事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6 | (2021)苏0682执440号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7 | (2020)粤0303执2418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8 | (2020)粤72执204号 | 广州海事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3 | 详情 |
9 | (2020)粤0112执433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5 | 详情 |
10 | (2020)粤0106执366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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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72民初118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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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1181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武宣平安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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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1181号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武宣平安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西武宣平安航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4元,由原告广西武宣平安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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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2 |
(2020)粤72民初1084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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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1084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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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1084号之三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诉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支付港口作业费用167,533元及其滞纳金(其中,自2018年4月4日起以32,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以43,92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以55,7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以23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以34,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以1032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二、原告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交付作业的CXDU1075915号等53个集装享有留置权,有权在第一判项下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范围内就前述53个集装箱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按留置权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2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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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3 |
(2020)粤72民初9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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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9号 |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椒江枫叶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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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9号之一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枫叶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台州市椒江枫叶海运有限公司租金3029102.78元以及该款项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椒江枫叶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5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3255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32557元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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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4 |
(2020)粤72民初8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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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8号 |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椒江枫叶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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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8号之一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枫叶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台州市椒江枫叶海运有限公司租金3739000元以及该款项利息(其中,2018年4月份租金1154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8年5月份租金141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8年6月份租金1175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8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3858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38581元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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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5 |
(2020)粤72民初170号之二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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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1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盛海拖轮有限公司 当事人-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拖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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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170号之二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莞市盛海拖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拖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盛海拖轮有限公司支付拖轮服务费2,078,8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91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因你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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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6 |
(2020)粤72民初1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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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172号 |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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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172号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粤7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提箱保证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885.74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2214.26元。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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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7 |
原告张旭菲诉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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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16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旭菲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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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2161号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菲诉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05民初2216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民初2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旭菲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的工资1130.32元;二、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旭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792.2元;三、驳回原告张旭菲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徐雪萍、孙茜电话:0755-26693482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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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8 |
(2019)粤0303民初3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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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83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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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83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456,969.94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56,969.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8,1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5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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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9 |
2019)粤0303民初3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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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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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383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5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八楼第十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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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10 |
[裁判文书]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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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33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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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1、冻结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局即将发放给被申请人的集装箱内贸水水中转奖奖金4991517.5元;2、往晋江市交通局运管股冻结即将发放给被申请人的2017年度泉州港进出奖励资金及2017年度集装箱补贴资金4991517.5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判决: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9830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九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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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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