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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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51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在在嘉兴市南湖区壕股塔附房、会景园和会景园停车场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会景园地块1)、现场照片(会景园地块2)、现场照片(会景园地块3、地块4)、现场照片(会景园停车场地块1、地块2)、现场照片(壕股塔地块1、地块2)、现场勘验图(会景园及会景园停车场地块)、现场勘验图(壕股塔地块)、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机、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文件(嘉自然资规南函【2020】55号)、违法用地移送登记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交卷、土地调查报告(编号:2020第0202-1号)、土地调查报告(编号:2020第0201-1号)、土地调查报告(编号:2020第0201号)、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会景园)、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壕股塔)、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会景园停车场)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兴市南湖区壕股塔附房、会景园和会景园停车场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669.8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9.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9.8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拾柒元捌角整(¥1004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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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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