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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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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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464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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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7-30 |
2 |
谭秋菱与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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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584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谭秋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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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1-08-11 |
3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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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2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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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20-11-24 |
4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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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2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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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20-04-28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叶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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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59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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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20-04-22 |
6 |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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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30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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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9-07-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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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桂0103民初30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秦杰 王晖 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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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7-06-18 |
2 | (2016)桂0103民初10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东臻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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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31 |
3 | (2016)桂0103民初109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东臻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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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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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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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68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玖达致远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阳晓忆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杨啟宏 王晖 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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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玖达致远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680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二楼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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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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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初1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叶宇航 广西东臻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 秦杰 王晖 叶宇飞 李晓梅 黄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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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东臻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宇飞、秦杰、叶宇航、黄戬、王晖、李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试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当事人监督卡等材料各一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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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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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2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聚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何晓锋 祝明 唐玲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王晖 南宁市锦林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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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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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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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645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南宁市唱唱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晖 秦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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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桂0103民初16454号原告南宁市唱唱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7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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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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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59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被告-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卢威宇 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 叶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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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5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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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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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30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秦杰 王晖 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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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杰、王晖、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75862.24元;二、被告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61999.99元;三、被告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375862.2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7号鼎盛国际商场扩建改造项目C107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511159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其中从2015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34%计算至2016年7月24日;从2016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7号鼎盛国际商场扩建改造项目C109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51116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其中从2015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34%计算至2016年7月24日;从2016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王晖、秦杰、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晖、秦杰、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西厚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晖、秦杰、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578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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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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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2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何晓锋 祝明 唐玲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王晖 南宁市锦林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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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2141号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桂公明司鉴痕字〔2018〕第018号、《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桂公明司鉴文字〔2018〕第065号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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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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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2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聚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祝明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 王晖 叶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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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2139号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桂公明司鉴痕字〔2018〕第018号、《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桂公明司鉴文字〔2018〕第065号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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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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