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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骏置业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舞凤街清泉坝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5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林、冉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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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02民初278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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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8-12
    2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席冬林、王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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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02民初2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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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10
    3

    申请执行人交通庭移送与被执行人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冉均、张琼林其他案由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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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02执2066号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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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9
    4

    姜正东,李梅,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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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民终1059号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姜正东
    李梅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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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19
    5

    申请执行人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立湘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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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02执719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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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4-27
    6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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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02民初607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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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2-18
    7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选泉、王素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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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02民初777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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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1-02-05
    8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正东、李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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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02民初6786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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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3-19
    9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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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02执3089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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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2-18
    10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永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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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02民初606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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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2-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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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02民初438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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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4381号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6052.06以及违约金63228.60元,前述两项合计69280.6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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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2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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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02民初22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被告- 唐红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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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1302民初22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请求:一、判令被告唐红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609.24元及截止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821.28元和罚息2.01元(合计人民币168432.53元),并从2018年11月7日起,以所欠贷款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罚息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737元;三、判令被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与被告唐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判令原告对南充市顺庆区清江路55号COCO香江6幢7层703号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8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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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3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张琼林、冉均、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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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02民初35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被告- 张琼林 冉均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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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张琼林、冉均、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琼林、冉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0070.06元,并从2017年10月3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林、冉均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36.00元,由被告张琼林、冉均负担,被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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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4

    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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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民终35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袁玉均 杜友顺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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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民终3531号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袁玉均、杜友顺、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字民初字3167号民事判决书;二、杜友顺收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袁玉均劳务费418580.29元;三、驳回袁玉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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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1
    5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雷淦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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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02民初38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雷淦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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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淦麟于2014年2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2150064)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二、被告马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三、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向被告雷淦麟退还购房款167261.45元。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马杰负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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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0
    6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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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02民初389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马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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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杰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10130046)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二、被告马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三、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向被告马杰退还购房款35331.2元。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被告马杰负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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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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