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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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京航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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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终1279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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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1 |
2 |
潘龙基、王艺潼等与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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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8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潘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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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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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伟、刘俪婧与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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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10564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当事人-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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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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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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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终133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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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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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袁冰茹等与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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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民初994号 | 肖像权纠纷 |
原告-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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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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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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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240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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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6 | 2020-10-20 |
7 |
卢瑶与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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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5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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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2020-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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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15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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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50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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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509号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舒媛、张岩诉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7民初2150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7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十四(新)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卢金旭电话:0755-28704734注:本公告于2021年8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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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1)粤0307民初194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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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40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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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406号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杨鹞与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4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回服务费用人民币34999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资金占用利息(以349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业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退款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3日16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院联系人:吴建创电话:0755-286250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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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3 |
(2021)粤0307民初1133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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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3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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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339号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宇倩、张欣欣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民初1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宇倩、张欣欣退还剩余服务费1899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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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2021)粤0307民初178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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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78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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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801号深圳市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常娜与被告深圳市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78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海外婚礼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婚礼合同全部已收款项17960元;3.判令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三日之后,原告未收到返还合同款项17960元所产生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需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8日9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承办法官:林瑞宇法官助理:林涵办公电话:0755-28684132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路75号横岗法庭506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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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5 |
(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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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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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于文祥、廖晓芳与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2日09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89552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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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6 |
(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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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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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于文祥、廖晓芳与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1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二原告与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婚礼合同》和《旅游合同》;2、判令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原告连带返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48149元及利息1696.3元(以481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5日的利息1696.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74885.3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89552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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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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