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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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王干伟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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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民辖终16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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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10 |
2 |
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晓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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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民终113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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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5 | 2021-06-11 |
3 |
王干伟与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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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02民初474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王干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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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7-13 |
4 |
刘振芮与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邱庄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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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8民初24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振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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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3 |
5 |
袁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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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民终344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上诉人-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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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0 |
6 |
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郭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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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367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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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1 |
7 |
王干伟与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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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02民初378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王干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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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6 |
8 |
范雪梅、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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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民终5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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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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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烔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锦路支行、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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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5民初655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原告-赵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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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8 |
10 |
郭伟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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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郭伟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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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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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46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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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460号 | - |
原告- 孟彦武 当事人- 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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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460号之一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彦武与被执行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83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4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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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2019)粤03民终248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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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4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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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838号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诉人孟彦武与被上诉人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75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孟彦武交易资金损失190165.07元;三、驳回上诉人孟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41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99元,由被上诉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孟彦武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9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16.9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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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3 |
(2018)粤0305民初1675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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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孟彦武 当事人- 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 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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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6754号浙江昊鼎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彦武诉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167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孟彦武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12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孟彦武负担。上诉请求如下:依法撤销(2018)粤0305民初167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投入的本金190165.07元及利息1256.4元(暂计至2017年5粤21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22日计算利息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5月3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264555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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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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