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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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某、江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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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78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江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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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9 |
2 |
江业彪、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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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特19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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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6-09 |
3 |
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业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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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之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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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05 |
4 |
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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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异5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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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28 |
5 |
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某、江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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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456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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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13 |
6 |
江业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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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14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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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30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江业彪、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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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286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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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2-21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江业彪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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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财保164号 | -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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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11-23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杨国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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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财保25号 | -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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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06 | 2019-11-23 |
10 |
王火香与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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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73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火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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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9-05 | 2017-09-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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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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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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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之一江业彪(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119900621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69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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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2 |
(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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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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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3号江业彪(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119900621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丰泰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查封裁定、保全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你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40774F5F8625802),房产价值2074017元;2.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4803.4元;3.你立即腾空该商品房并交回原告;4.你立即配合原告向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东莞市厚街镇环湖路33号丰泰凌峰花园9幢住宅楼1单元802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手续;5.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6.原告有权从应退还你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原告替你代偿的款项及本案的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日,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40774F5F8625802),约定你购买原告开发的东莞市厚街镇环湖路33号丰泰凌峰花园9幢住宅楼1单元802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112.58平方米,购房总价为2074017元。你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下称“农行厚街支行”)按揭贷款1450000元支付楼款,按揭贷款后,你未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农行厚街支行于2019年5月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案号:(2019)穗仲莞案字第8456号],要求你偿还欠款本息,并诉请原告承担代偿责任。后你无能力偿还农行厚街支行的欠款,农行厚街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共向原告账户扣划1697191.2元。原告、你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4条约定:若买受人未按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被要求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相关的责任,视为买受人已违约,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代理费用、出卖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或出卖人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五日内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之房屋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应向出卖人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及其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2条约定:2、合同解除时,买受人应在7日内腾空并返还该商品房,解除该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并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根据上述事由,你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你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的费用,你应配合原告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手续。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原告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仲裁裁决书、代偿凭证、结案报告等证据。另,查封裁定主文如下:冻结你207401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你名下房产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2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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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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