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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红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国际友联16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63

    法律诉讼26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贾文廷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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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85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贾文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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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1-23
    2

    肖志雄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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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肖志雄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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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3

    赵凌驰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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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赵凌驰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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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4

    杨维维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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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杨维维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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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5

    李鹏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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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李鹏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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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6

    赵海英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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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赵海英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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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7

    韩庆林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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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韩庆林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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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8

    陈贻芳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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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陈贻芳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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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9

    蒋惠萍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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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蒋惠萍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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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10

    牛喜瀚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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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36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牛喜瀚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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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云0103执3545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6 详情
    2 (2020)云0103执5722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2 详情
    3 (2020)云0103执5463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6-22 详情
    4 (2020)云0111执3442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23 详情
    5 (2020)云0103执70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16 详情
    6 (2020)云0103执406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9 详情
    7 (2019)云0103执6253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17 详情
    8 (2019)云0103执6250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17 详情

    送达公告6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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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163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苏为新 被告- 曾淑平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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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6395号原告苏为新诉被告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判令担保人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的还本付息责任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15时10分在本院五楼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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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2

    (2021)云0102民初129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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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29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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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2981号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淑平、刘江: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12981号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淑平、刘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5000元及截止2018年7月15日的利息406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0日为308833.33元)3.被告曾淑平、刘江对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淑平、刘江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款项合计1140433.33元。”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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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3

    (2019)云0102民初17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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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72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郭维昆 被告-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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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278号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维昆诉你以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17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维昆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502元、利息1595元及罚息(以191502元为基数:1、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年利率不得超过原告主张的17.5%;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郭维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2元、保全费1604元,共计人民币6156元,由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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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4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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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85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贾文廷 被告-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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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廷诉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文廷借款130000元;二、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文廷借款130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利息标准不超过年利率6%;三、驳回原告贾文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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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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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72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 被告- 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曾镜 王昆鹏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刘江 曾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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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诉被告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昆鹏、曾淑平、刘江、曾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355545.60元、罚息52101.57元、复利24827.8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被告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昆鹏、曾镜、曾淑平、刘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昆鹏、曾镜、曾淑平、刘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对被告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昆鹏、曾镜、曾淑平、刘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20元(前款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已预交),由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负担560元,被告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昆鹏、曾镜、曾淑平、刘江共同负担318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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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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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85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贾文廷 被告-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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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8562号原告贾文廷诉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15200元;以上本金与利息暂合计人民币:1652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的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即2020年11月16日本院六楼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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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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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72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 被告- 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曾镜 王昆鹏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刘江 曾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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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诉被告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昆鹏、曾淑平、刘江、曾镜(2020)云0112民初724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32474.97元,以及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昆鹏、曾淑平、刘江、曾镜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0.00元;4、请求判令由七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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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4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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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10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丁毓昆 当事人- 云南未来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兰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曾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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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受理原告丁毓昆被告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兰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未来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11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毓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元退还原告丁毓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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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9

    (2020)云0102民初1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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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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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2号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货款:77000元及违约金按合同法规定的30%计算:77000元×30%=23100元,两项共计:1001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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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4
    10

    原告张建勇诉被告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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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1民初115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建勇 被告- 曾淑平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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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11523号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勇诉被告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民初1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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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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