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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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劳健文、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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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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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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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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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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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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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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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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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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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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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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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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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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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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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岑树添、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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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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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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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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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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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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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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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执1006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8 | 详情 |
2 | (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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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8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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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826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州市和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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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826号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关于广州市和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82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市和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债权人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市和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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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2 |
(2020)粤06民初2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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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陈柱波 何健堂 陈爱琼 陈敏莉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岑树添 龙锡池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叶深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陈爱冰 张淑仪 叶沛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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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38号龙锡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岑树添、陈敏莉、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龙锡池、陈柱波、陈爱琼、叶沛坚、张淑仪、叶深、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38号传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尹宇飞、庞玮明组成,书记员由陈琼梦担任。本案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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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3 |
(2020)粤06民初2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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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陈柱波 何健堂 陈爱琼 陈敏莉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岑树添 龙锡池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叶深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陈爱冰 张淑仪 叶沛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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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38号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叶沛坚、张淑仪、叶深、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岑树添、陈敏莉、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龙锡池、陈柱波、陈爱琼、叶沛坚、张淑仪、叶深、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4700000元及利息10198585.04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147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三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加4.0%后上浮50%计算,复利以实际未支付的利息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三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加4.0%后上浮50%计算);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岑树添名下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德华路八街B61号铺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居委会北区红石磡坊涌边三巷1号拍卖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3.依法判决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陈柱波、陈爱琼、叶沛坚、张淑仪、叶深、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尹宇飞、庞玮明组成,书记员由陈琼梦担任。本案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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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4 |
(2021)粤0606执异1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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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1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粤执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 陈志权 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 陈汉辉 邓志华 苏景裕 何健堂 陈善坚 何健华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锡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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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锡源贸易有限公司、邓志华、陈善坚、陈志权、陈汉辉、何健堂、苏景裕、何健华: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57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锡源贸易有限公司、邓志华、陈善坚、陈志权、陈汉辉、何健堂、苏景裕、何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7)粤0606执57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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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5 |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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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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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二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张淑仪、岑树添、陈敏莉: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上诉状。陈柱波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陈柱波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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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6 |
(2020)粤0604执异4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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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48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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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484号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黎展雄、陈柱波、陈爱琼:关于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48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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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7 |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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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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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以4991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0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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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8 |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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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周永天 龙锡池 岑树添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陈柱波 陈敏莉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叶深 张淑仪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琼 叶沛坚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陈爱冰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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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以4991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0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四、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五、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9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86.9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86.9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六、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七、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49371.85元及利息(以9849371.85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八、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龙锡池、叶沛坚、叶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诉讼费等);九、被告陈爱冰、陈敏莉、张淑仪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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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9 |
(2020)粤0606执异3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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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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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冰、何健堂、周永天、邓碧梅:关于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1006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冰、何健堂、周永天、邓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30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30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100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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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10 |
(2018)粤06民初2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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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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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34号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1911594.65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090031.79元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罚息);2.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98379.17元、罚息819325元、复利54179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按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再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198379.17元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3.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86.9万元及利息428167.67元、罚息1571484.10元、复利97955.8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86.9万元按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再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428167.67元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4.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贴现票款500万元和利息36525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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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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