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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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中天建材商行与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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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5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中天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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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06 | 2021-07-02 |
2 |
深圳市福田区中天建材商行与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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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5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中天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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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21-07-02 |
3 |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吴坚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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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4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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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1-11 |
4 |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华正眼科医院分公司、长春同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农安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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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02民初19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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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1-20 | 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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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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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4民初3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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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8-09-05 |
6 |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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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20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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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06 | 2018-12-25 |
7 |
吕建华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吴博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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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99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吕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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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15 00:00:00 | 2017-12-22 |
8 |
吴坚弟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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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73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吴坚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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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10-09 | 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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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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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78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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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07-28 | 2018-12-30 |
10 |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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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5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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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16-04-29 | 2016-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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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5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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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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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89号吴博: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吴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5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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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2 |
(2021)粤03民终136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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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6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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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600号送达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吴博: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全城、被上诉人吴博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和书面审理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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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2021)粤03民终13621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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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62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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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621号胡红娟、吴博:上诉人何振立与被上诉人胡红娟、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362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俞红、审判员吴春泷(主审)、审判员邓媛,书记员为谢文琦。于2021年10月13日9时30分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参加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院联系人:谢文琦电话:0755-83535577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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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4 |
(2020)粤03民终25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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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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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89号吴博: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吴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为陈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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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19)粤0310民初2321号之二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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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32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全城 被告-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吴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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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321号之二吴博:本院受理原告全城诉被告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23259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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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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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5726号之二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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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572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振立 被告-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胡红娟 吴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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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5726号之二胡红娟、吴博:本院受理原告何振立诉被告胡红娟、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32591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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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7 |
(2019)粤0310民初23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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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321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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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321号之一吴博:本院受理原告全城诉被告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城支付消防工程款86000元。二、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城支付质保金56900元。三、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城支付赔付款16000元。四、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消防工程款及赔付款合计10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以质保金56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五、驳回原告全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联系方式:王天桥0755-232591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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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8 |
(2019)粤0310民初50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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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4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振立 被告-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胡红娟 吴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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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45号之一胡红娟、吴博:本院受理原告何振立诉被告胡红娟、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振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振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联系方式:王天桥0755-232591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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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9 |
(2020)粤03民终25289号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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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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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89号吴博: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吴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陈颖兼任。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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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10 |
(2019)粤0310民初50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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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4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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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45号胡红娟、吴博:本院受理原告何振立诉被告胡红娟、吴博、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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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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