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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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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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民特2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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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9 |
2 |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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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民特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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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9 |
3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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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财保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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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13 |
4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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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财保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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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13 |
5 |
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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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民初128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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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8 |
6 |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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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6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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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2 |
7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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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43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请人-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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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09 |
8 |
饶浩琳与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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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民初182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饶浩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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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4 |
9 |
肖承辉与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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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37、3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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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26 |
10 |
曾庆燊与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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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32、33、40、4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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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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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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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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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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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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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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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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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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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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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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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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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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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8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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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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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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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 本院受理原告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就(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之一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惠州市大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540277302021-08-2415:45:58: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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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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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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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 本院受理原告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康豪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纳给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13872021-08-1714:44:33:199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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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3 |
(2021)粤0105执保1077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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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10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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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1077号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1077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540074272021-08-0215:52:33:406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1077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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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4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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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郑康豪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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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郑康豪: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5月31日,逾期利息303231.25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7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32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2.675%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2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由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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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5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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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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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初995号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5月31日,逾期利息303231.25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7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32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2.675%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2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由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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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6 |
(2018)粤0304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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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江育树 周启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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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之二江育树、周启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育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832494.09元、利息216168.72元、罚息7765.99元(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之后以拖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启珍对被告江育树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就处置被告江育树抵押的房产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路43号皇庭湾天下花园26栋1号房(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19689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育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育树、周启珍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9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54195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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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0 |
7 |
(2018)粤0304民初43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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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江育树 周启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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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之一江育树、周启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江育树、周启珍、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决定追加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开庭传票内容如下: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下午15:30,开庭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二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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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8 |
(2018)粤0304民初43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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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育树 周启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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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江育树、周启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简易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6056428.8元(其中本金5832494.89元、利息216168.72元、罚息7765.9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对抵押的房产(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19689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上午9:30,开庭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二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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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9 |
送达判决书——莫小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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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19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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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粤13民终1973号莫小权:本院受理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莫小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3民终197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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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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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判决书——庞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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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终95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利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庞少明 王廷林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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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13民终951号庞少明: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利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与王廷林、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3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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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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