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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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453张福荣与孙林保、沈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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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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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邱蕴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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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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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炎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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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理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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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6435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侯登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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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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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炎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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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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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邱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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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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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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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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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38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陆海民 邱蕴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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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蕴芳: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海民、邱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承办人:杨柳电话:0512-63183716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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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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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38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陆海民 邱蕴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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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民、邱蕴芳: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陆海民、邱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8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8日09时50分在本院汾湖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承办人:杨柳电话:0512-63183716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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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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