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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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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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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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9-18 |
2 |
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元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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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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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16-11-30 | 2017-03-08 |
3 |
宁夏骏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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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1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夏骏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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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16-09-23 | 2016-09-23 |
4 |
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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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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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元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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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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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宁夏骏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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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夏骏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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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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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再174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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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再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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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再174号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21234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14862元(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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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2020)粤03民申177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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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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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177号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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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3 |
(2019)粤0307执166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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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6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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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6664号深圳市金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夏共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212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166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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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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