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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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784民初900号原告鹤山市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坊灵追偿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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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784民初9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坊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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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何坊灵: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900号原告鹤山市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坊灵追偿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何坊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息349982.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每天按0.02%计算);二、被告何坊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17777.03元;三、被告何坊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7000元;四、驳回原告鹤山市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8094.78元,由被告何坊灵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94.78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无需法院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刘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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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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