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越工商处字[2017]557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景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400042395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883号首层自编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汤维芳经营范围:批发业2017年7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883号首层自编1号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从上门推销汽车配件的销售人员处购进上述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共4005个,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883号首层自编1号之一的广州市景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以此牟利。经统计,当事人在此期间购销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的具体情况如下:(1)以650元/个的价格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叶子板3个,合计购进价1950元,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800元/个,获销售收入2400元;(2)以1250元/个的价格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盖2个,合计购进价2500元,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500元/个,获销售收入3000元;(3)以1.3元/个的价格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卡扣4000个,合计购进价5200元,已销售了其中的200个,销售单价2元/个,获销售收入400元,尚未销售的卡扣3800个被查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共205个,获销售收入合计5800元;尚未销售的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共3800个,合计货值7600元,被本局现场查获并扣押。经核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3400元。使用在第12类商品的“宝马图形”商标,由宝马股份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经续展有效期限自2017年03月30日至2027年03月29日,商标注册证号为:282196号,上述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并确认:一、当事人及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现场笔录、取证照片、我局向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销售清单;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越工商登强字[2017]0002273号)、《财物清单》(第2731号)、《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EC03022731);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书。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卡扣3800个。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17-10-27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