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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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心邀(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晖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永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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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694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心邀(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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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1-20 |
2 |
心邀(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永辉,黄捷喜,黄佳娜,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金晖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中坑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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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69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心邀(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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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12-27 |
3 |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佰坳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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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9247号之三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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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02 |
4 |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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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224号 | 继承纠纷 |
原告-张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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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20-03-16 |
5 |
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刘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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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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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05-29 |
6 |
刘铁军与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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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61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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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19-12-04 |
7 |
刘铁军与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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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61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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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5-17 | 2018-05-28 |
8 |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八达通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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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4521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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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6-11-04 | 2017-03-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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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3民初14521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八达通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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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6-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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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41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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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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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欣东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判决确认由原告取代第三人从2019年1月10日起继续履行1999年1月1日的《土地出租协议》。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419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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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2 |
(2019)粤0307执322号执行通知书、失信、限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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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 被告- 刘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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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322号刘铁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联股份合作公司与你(单位)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9)粤0307执32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19)粤0307执32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三、本院(2019)粤0307执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你(单位)的财产。四、本院(2019)粤0307执322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2019)粤0307执322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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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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