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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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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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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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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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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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李青峰与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吴煌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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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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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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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81民初43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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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2 | (2017)闽0581民初64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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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1-22 |
3 | (2017)闽0581民初43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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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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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庭传票]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吴煌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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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64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青峰 被告- 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吴煌群 李青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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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1889560J)、吴煌群(又名吴为群)(身份证号3590021968****2533):本院受理原告李青峰与被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吴煌群、第三人李青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6489号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5月17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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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2 |
[裁判文书]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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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3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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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913505817****9560):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厦门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厦门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52016.13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513、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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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吴煌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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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64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青峰 被告- 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吴煌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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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560J)、吴煌群(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8****2533):本院受理原告李青峰与被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吴煌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64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李青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吴煌群立即偿付原告李青峰租金人民币160000元整,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人民币43008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日,按日万分之八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03008元;2.被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吴煌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林清溪速录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30(黄)、0595-88617630(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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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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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3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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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560J):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雅柏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3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厦门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自判决确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2.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因未能实际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计人民币152016.1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603(吴)、0595-88617980(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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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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