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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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华宏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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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华宏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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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辉豪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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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昆明迦南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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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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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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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昆与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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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金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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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金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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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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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大理浩瑞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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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大理浩瑞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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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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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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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飞荣、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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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飞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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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周陆宽、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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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陆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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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杨安明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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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杨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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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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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4执3951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2 | 详情 |
2 | (2020)云0103执7283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3 | (2020)云0103执7273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4 | (2020)云0103执7272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5 | (2020)云0103执7270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6 | (2020)云0103执7184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1 | 详情 |
7 | (2020)云0111执5423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7 | 详情 |
8 | (2020)云0111执5421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7 | 详情 |
9 | (2020)云0111执3757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10 | (2019)云0902执604号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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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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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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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62号原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欠款6,000,000元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LPR计算的利息;二、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21年12月21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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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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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33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蒋友红 被告- 陈志伟 云南屹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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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0334号原告蒋友红诉被告丁远杰、云南屹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志伟、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施工款168873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为止以168873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21年11月16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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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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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安电力工程公司 被告-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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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62号原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公司诉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欠款6,000,000元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LPR计算的利息;二、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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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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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25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朱玉聪 胡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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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云河、胡云良、朱玉聪、邓莉(2019)云0103民初25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邓莉的上诉请求:1、依法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第四项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联系人:王臣;联系电话:15718797395;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五楼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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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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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25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朱玉聪 胡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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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云河、胡云良、朱玉聪、邓莉(2019)云0103民初25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邓莉的上诉请求:1、依法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第四项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联系人:王臣;联系电话:15718797395;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五楼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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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6 |
(2020)云01民终449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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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449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谢选明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确认 张昌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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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4496号张昌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谢选明及你们方确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民终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上诉人云南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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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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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93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昆 当事人- 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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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9354号原告金昆与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云0103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本案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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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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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93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昆 当事人- 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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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9354号原告金昆与被告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5年1月5日与原告金昆签订的《抵款协议》;二、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5年11月12日与原告金昆签订的《“巨和美术小区房产”认购协议C》并协助原告金昆办理昆明市美术小区5栋2层204号商铺相关手续并向产权登记机关递交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三、被告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金昆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9元由被告云南银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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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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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93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昆 张灵通 孙胜强 王兴生 金文燕 被告- 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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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9353号原告金昆、王兴生、张灵通、金文燕、孙胜强与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9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5年1月19日与原告金昆、王兴生、张灵通、金文燕、孙胜强签订的《工程款抵房购房协议》;二、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5年7月28日与原告金昆签订的《“巨和美术小区房产”认购协议C》;三、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金昆、王兴生、张灵通、金文燕、孙胜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产权登记机关递交办理美术小区5-2-201#、5-2-205#商铺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4元由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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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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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93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昆 张灵通 孙胜强 王兴生 金文燕 被告- 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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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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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9352号原告金昆、王兴生、张灵通、金文燕、孙胜强与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9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许原告金昆、王兴生、张灵通、金文燕、孙胜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51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7025.5元,由原告金昆、王兴生、张灵通、金文燕、孙胜强共同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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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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