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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江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3号滨江优谷大厦24层2401-24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2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北纵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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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577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纵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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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7-31
    2

    赵沧海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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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77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赵沧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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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08
    3

    赵梦薇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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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78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赵梦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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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08
    4

    刘兰花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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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74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刘兰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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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08
    5

    徐彦玲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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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75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徐彦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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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08
    6

    赵金贵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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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7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赵金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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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08
    7

    赵增祥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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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80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赵增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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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08
    8

    赵月朦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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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71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赵月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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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26
    9

    赵锁柱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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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67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赵锁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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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25
    10

    赵巍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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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3866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赵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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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25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冀0104民初73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崔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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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G88 2020-11-15
    2 (2019)冀0104民初36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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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G30 2020-10-17
    3 (2018)冀0108民初9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市市裕华支行 被告- 宋易坤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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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G13 2018-08-15
    4 -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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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4-03
    5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 被告- 宋易坤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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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G56 2018-04-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冀0104民初3651号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西安众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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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365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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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对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4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租金、物业服务费共计117555.4元;二、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及物业服务费607511.33元三、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物业管理费27979.2元;四、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31.61元;五、被告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驳回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47元,由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54元,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众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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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2

    (2019)冀0104民初3651号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西安众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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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365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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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共计170595.4元以及因其逾期支付上述费用产生的违约金15661元(2018年7月1日-2018年11月30日,170595.4*153天*0.006);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免租期的费用851034元(180天*141839元/月);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7979.2元(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4、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合同解除6个月租金总和的违约金,计人民币851034元(6*141839元/月);上述第1项至第4项共计1916303.6元;5、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第1至第4项诉讼请求中第一被告应当支付的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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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3

    (2019)冀0104民初5777号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静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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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57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静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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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静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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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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