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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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27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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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27214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展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容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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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27214号重庆容先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展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容先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27214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要点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9625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9625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时止)。3.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永川博物馆楼宇智能化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约定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以项目业主方核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为基础,被告向原告按照项目业主方核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总额32082424.89元的3%支付技术服务费,即96252.00元。支付方式为项目业主收到并通过原告的技术服务成果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待整个项目经具体项目业主验收合格完毕后支付剩余的50%合同尾款,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按时付款,每迟延交付1日,需按照应付欠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技术服务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被告委托的永川博物馆楼宇智能化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其付款义务。重庆永丿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业主方,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总包方,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故将其列为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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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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