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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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建蓉与谭荣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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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6执恢2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建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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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5 |
2 |
刘建蓉与谭荣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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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6执恢2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建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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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5 |
3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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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6执513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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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05 |
4 |
毛锡芳与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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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6执147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毛锡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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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2020-02-06 | 2020-03-30 |
5 |
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强制执行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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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2行审1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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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3-04 |
6 |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毛锡芳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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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3民终10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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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9-04 |
7 |
唐兴才与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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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执5247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兴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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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9-25 |
8 |
肖芳与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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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申1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肖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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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09-18 |
9 |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斌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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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2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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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05-07 |
10 |
毛锡芳与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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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6民初49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毛锡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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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9-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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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14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毛晓青 殷鹏飞 曾红 罗来刚 袁舰 石春梅 邬军 杨卫华 何斌 谭荣 谢成容 殷大圣 谭鸿霓 刘晓兰 罗来平 冉玲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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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7 |
2 | (2017)渝0112民初14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毛晓青 殷鹏飞 曾红 罗来刚 袁舰 石春梅 邬军 杨卫华 何斌 谭荣 谢成容 殷大圣 谭鸿霓 刘晓兰 罗来平 冉玲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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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6 |
3 | (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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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1 |
4 | (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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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1 |
5 | (2017)渝0112民初12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谭荣 谢成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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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30 |
6 | (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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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4 |
7 | (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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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4 |
8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谭荣 谢成容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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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1 |
9 | (2017)渝0112民初12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谭荣 谢成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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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02 |
10 | (2017)渝0112民初14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成容 谭荣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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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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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56执恢203号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2 | (2020)渝0156执恢202号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3 | (2020)渝0156执513号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2 | 详情 |
4 | (2019)渝0156执1479号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5 | (2018)渝0103执5247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2 | 详情 |
6 | (2017)渝0103执8535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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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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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兴才 被告- 谭荣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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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兴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兴才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原告唐兴才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0元,由被告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秦必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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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2 |
(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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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兴才 被告- 谭荣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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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兴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兴才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原告唐兴才截止2015年7月13日的借款利息18960元,以及支付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72元,由被告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秦必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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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3 |
(2017)渝0112民初14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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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毛晓青 谭荣 谢成容 李传国 冉鑫琪 黄玉平 王建明 邓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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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425号李传国、谢成容、冉鑫琪、黄玉平、王建明、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毛晓青、谭荣、谢成容、李传国、冉鑫琪、黄玉平、王建明、邓宏、第三人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2.175万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52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谭荣、谢成容对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毛晓青、李传国、冉鑫琪、黄玉平、王建明分别持有的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30%(出资金额780万元)、18.5%(出资金额481万元)、17.5%(出资金额455万元)、10%(出资金额260万元)、5%(出资金额130万元)股权在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970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元,由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谭荣、谢成容、李传国、冉鑫琪、黄玉平、王建明共同负担22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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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4 |
(2017)渝0112民初12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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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 被告-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谭荣 谢成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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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87号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第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1万元,共计55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27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对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0元,由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荣、谢成容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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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5 |
(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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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兴才 被告- 谭荣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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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唐兴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710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谭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3日,被告谭荣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依约定向被告谭荣支付了款项。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谭荣无法归还借款。2015年12月13日,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承诺,自愿为该笔借款、利息及与该笔借款有关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3日起2年。经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归还。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意思表示真实,按照双方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此提起诉讼。)、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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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6 |
(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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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兴才 被告- 谭荣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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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唐兴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710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谭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7月13日止的借款利息1.896万元;2、判令被告谭荣支付原告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3日,被告谭荣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整,借款利息每月2%。原告依约定向被告谭荣支付了款项。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谭荣无法归还借款。2015年12月13日,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承诺,自愿为该笔借款、利息及与该笔借款有关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3日起2年。经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归还。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意思表示真实,按照双方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此提起诉讼。)、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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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7 |
(2017)渝0156民初1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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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9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谭荣 毛晓青 丁莎莎 黄凌云 何江 黄玉平 陈小红 刘晓波 谢成容 谭伟 冉茂权 代冬 李成兵 冉鑫琪 柴帮贵 李传国 郑瑜 游绍华 李静 王建明 邓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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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56民初1997号谭荣、毛晓青、丁莎莎、黄凌云、何江、黄玉平、陈小红、刘晓波、谢成容、谭伟、冉茂权、代冬、李成兵、冉鑫琪、柴帮贵、李传国、郑瑜、游绍华、李静、王建明、邓宏: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349757.59元,其中本金3000000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利息349757.59元,2、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展期期间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担保费75000元,3、判令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荣、毛晓青、丁莎莎、黄凌云、何江、黄玉平、陈小红、刘晓波、谢成容、谭伟、冉茂权、代冬、李成兵、冉鑫琪、柴帮贵、李传国、郑瑜、游绍华、李静、王建明、邓宏对本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对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53号18套在建房屋,面积1043.59平方米,房产证307房地证2013字第52912号、渝武国土房管2013预字第017号的抵押物享有有限受偿权,5、被告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逾期债务金额的千分之一(日利率)支付逾期担保费,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代霞联系电话:(023)77823056特此公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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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8 |
(2017)渝0112民初1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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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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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412号谭荣、谢成容、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荣、谢成容、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万元、利息5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谢成容、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90元,由被告、谭荣谢成容、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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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9 |
(2017)渝0112民初1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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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谢成容 谭荣 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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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412号谢成容、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谢成容、谭荣、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谭荣偿还本金5600000元,利息56000,共计5656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以56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18%基数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仙女镇“鑫源仙居”项目在线内的房产处置具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谢成容、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全部债务与被告谭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点00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罗涛联系电话:6718892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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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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