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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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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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农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秀山美地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余向东 杜海燕 吴桂珍 杭州杉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朱剑峰 顾桂新 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赵甦 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向梅 芦新亮 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陈龙英 孙华 楼洪兴 谢春山 严小萍 朱佳 杭州安丰添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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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芦新亮、孙华、楼洪兴、谢春山、严小萍、朱佳、杭州安丰添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农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秀山美地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余向东、杜海燕、吴桂珍、杭州杉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剑峰、顾桂新、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赵甦、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向梅、芦新亮、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陈龙英、孙华、楼洪兴、谢春山、严小萍、朱佳、杭州安丰添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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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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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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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秀山美地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余向东 杜海燕 杭州城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吴桂珍 杭州杉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朱剑峰 顾桂新 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赵甦 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向梅 芦新亮 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陈龙英 孙华 楼洪兴 谢春山 严小萍 朱佳 杭州安丰添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神源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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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芦新亮、孙华、楼洪兴、谢春山、严小萍、朱佳、杭州安丰添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神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秀山美地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余向东、杜海燕、杭州城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吴桂珍、杭州杉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剑峰、顾桂新、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赵甦、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向梅、芦新亮、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陈龙英、孙华、楼洪兴、谢春山、严小萍、朱佳、杭州安丰添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神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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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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