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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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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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终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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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6 |
2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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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26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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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9 |
3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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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26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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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9 |
4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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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26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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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9 |
5 |
贵州新安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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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2民初5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新安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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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23 |
6 |
李利、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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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15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李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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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30 |
7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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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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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6-29 |
8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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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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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6-29 |
9 |
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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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2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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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1 |
10 |
李利与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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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2民初336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李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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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2-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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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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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09-13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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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09-13 |
3 | (2018)粤0117民催5号 | - |
被告- 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如东麦商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如东特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金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海纶纺织有限公司 江阴增利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钟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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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5 |
4 | (2018)粤0117民催5号 | - |
被告- 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如东麦商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如东特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金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海纶纺织有限公司 江阴增利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钟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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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5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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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6-23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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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6-23 |
7 | (2016)川0112民初56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市冠通机械有限公司 赵永刚 曹雪红 郭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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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8-05-10 |
8 | (2016)川0112民初56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市冠通机械有限公司 赵永刚 曹雪红 郭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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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8-05-10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报告孙兆宏 邹红霞 邱志江 刘建萍 韩晓明 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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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2018-01-26 |
10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报告孙兆宏 邹红霞 邱志江 刘建萍 韩晓明 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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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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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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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再18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李利 再审被申请人-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青海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李凌云 吴焱 高铁军 闫艳霞 白铁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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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李利与被申请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青海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凌云、吴焱、高铁军、闫艳霞、白铁鸿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李利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16)川011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所发生的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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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2 |
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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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再18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李利 再审被申请人-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青海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李凌云 吴焱 高铁军 闫艳霞 白铁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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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李利与被申请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青海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凌云、吴焱、高铁军、闫艳霞、白铁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李利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16)川011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所发生的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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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3 |
(2017)川01民初1013号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刘功武、颜菊、刘永成、衣米、刘功伟、陈素杰、刘长丽、王忠佳、刘长青、陈庚、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顺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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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0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刘功武 颜菊 刘永成 衣米 刘功伟 陈素杰 刘长丽 王忠佳 刘长青 陈庚 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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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1013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刘功武、颜菊、刘永成、衣米、刘功伟、陈素杰、刘长丽、王忠佳、刘长青、陈庚、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川0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之裁定。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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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4 |
(2018)川01民初50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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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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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民初5023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108497.39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1071010912、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长他项2011第071000514号)享有有限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2500万元)优先受偿;4.九被告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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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5 |
(2018)川01民初50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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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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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8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前拖欠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6606247.38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孙兆宏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中方园小区西区50号楼2单元1层C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八被告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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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6 |
(2018)川01民初50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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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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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4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108497.39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九被告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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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7 |
(2017)川01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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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0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刘功武 颜菊 衣米 刘永成 刘功伟 陈素杰 刘长丽 王忠佳 刘长青 陈庚 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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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1013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刘功武、颜菊、衣米、刘永成、刘功伟、陈素杰、刘长丽、王忠佳、刘长青、陈庚、长春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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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8 |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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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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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6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1703699.98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元氏县107国道东侧使庄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元国用(2009)第111号,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元他项(2011)第052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优先受偿;4.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优先受偿;5.被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30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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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9 |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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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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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7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1942913.59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国营荷包湖农场一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07)第100113145号〕及地上建筑物(武房权证东字第20090106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优先受偿;4.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30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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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10 |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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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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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5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6700000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国营荷包湖农场一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07)第100113145号〕及地上建筑物(武房权证东字第20090106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优先受偿;4.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30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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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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