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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墨川服装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28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清远市万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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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民辖终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清远市万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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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9-22
    2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恒尼智造(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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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民辖终201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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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01
    3

    东莞市石排中新制衣厂与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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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民初3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石排中新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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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8-02
    4

    东莞市茶山恒辉服装加工店与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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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475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茶山恒辉服装加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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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4-09
    5

    东莞市茶山伟欣内衣辅料模杯厂、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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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民特3162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东莞市茶山伟欣内衣辅料模杯厂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解协议司法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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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17
    6

    东莞市茶山伟欣内衣辅料模杯厂与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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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财保843号 -

    当事人-东莞市茶山伟欣内衣辅料模杯厂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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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4-20
    7

    一撕得绿色供应链(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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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保2923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一撕得绿色供应链(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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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05-11
    8

    一撕得绿色供应链(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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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保2259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一撕得绿色供应链(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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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4-03 2020-06-10
    9

    新永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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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120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新永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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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9-29 2019-11-23
    10

    新永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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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2117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新永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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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6-20 2019-07-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8040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109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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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097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目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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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973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目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09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人民币4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09时3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陆助理电话:0755-866088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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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2

    (2021)粤0305执1551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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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518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吕海连 当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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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518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吕海连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14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5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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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3

    (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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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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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举证材料、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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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4

    (2021)粤0305执1569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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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699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周君凤 当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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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99号之一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君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14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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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5

    (2021)粤0305执1565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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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657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刘春芳 当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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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57号之一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春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14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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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6

    (2021)粤0305执1537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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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374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刘子青 当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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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74号之一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子青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14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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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7

    (2021)粤0305民初18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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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达弹性织物(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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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89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达弹性织物(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88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货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陆千肆佰元五角贰分(¥276400.52);2、被告支付货款利息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叁元整(¥2453.00)(以276400.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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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8

    (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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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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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7,8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68,721.23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太古城花园(北区)一期E-17C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219号】在上述债务金额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暂共计人民币17,968,721.2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6日15时0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梁茵电话:0755-2272308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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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9

    (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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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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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0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7,8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68,721.23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太古城花园(北区)一期E-17C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219号】在上述债务金额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暂共计人民币17,968,721.2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6日15时0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梁茵电话:0755-2272308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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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10

    (2021)粤0118民初7088号广州市莹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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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7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莹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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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7088号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莹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8590.3元及逾期未付货款利息1383.7元(以11797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100614.7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现定于2021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540359622021-08-3116:19:13:533联系人:温小琼、姚锐龙(2021)粤0118民初7088号广州市莹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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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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