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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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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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28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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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9-13 |
2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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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6611号 | 其他 |
上诉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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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2-18 |
3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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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0453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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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0-13 | 2021-02-03 |
4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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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0455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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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0-13 | 2021-02-03 |
5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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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财保60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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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15 |
6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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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财保60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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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14 |
7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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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8822号 | 其他 |
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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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8-25 | 2021-02-16 |
8 |
徐珺、徐新华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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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民终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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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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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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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5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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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6-20 |
10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杨杰、蒋家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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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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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19-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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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执458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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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 杨杰 蒋家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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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58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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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2 |
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蒋家益及第三人郑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18)川1425民初6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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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25民初62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杰 蒋家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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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蒋家益及第三人郑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425民初6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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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3 |
(2018)川1425民初624号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蒋家益及第三人郑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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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25民初62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杰 蒋家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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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蒋家益及第三人郑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425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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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4 |
(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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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 杨杰 蒋家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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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71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被告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保费13500元、差旅费11730元,共计125230元;被告杨杰、蒋家益对被告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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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5 |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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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25民初62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杰 蒋家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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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蒋家益,第三人郑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撤销杨杰、蒋家益与郑霞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两被告和第三人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前往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将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国际社区3期9栋二单元2406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二被告名下的相关手续,恢复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国际社区3期9栋二单元2406号房屋交易前原状;3、原告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负担;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勇由二被告及第三人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2017)川1425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2017)川1425民初6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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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6 |
(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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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 杨杰 蒋家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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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杨杰返还已支付的货款57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已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及未产生的差旅费;被告蒋家益对二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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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7 |
(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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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 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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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2350号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成都蓉窖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1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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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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