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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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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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7执异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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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6 |
2 |
(2020)琼72民初331号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桂洪、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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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72民初331号 |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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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0-12-21 | 2021-02-01 |
3 |
(2020)琼72民初311号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石兴、林如月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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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72民初311号 |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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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0-12-21 | 2021-02-01 |
4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桂洪、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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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6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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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6 |
5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桂洪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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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6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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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6 |
6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桂洪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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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60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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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6 |
7 |
海南山海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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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7民终125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山海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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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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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千博乐城开发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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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海南千博乐城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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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1-07-08 |
9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开安、陈菊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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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执7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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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0 |
10 |
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与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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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行申90号 | 行政登记 |
再审申请人-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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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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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捷、易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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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3民初23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捷 易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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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9003民初2309号李捷、易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捷、易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候补人民陪审员名单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永傅、人民陪审员杨清兰、人民陪审员陈贤权。候补人民陪审员名单为:黎正蕊、陈丁云。因故需变更人民陪审员的,由候补人民陪审员递补参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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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原告儋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宗鑫及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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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3民初314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儋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潘宗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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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9003民初3141号潘宗鑫:本院受理原告儋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宗鑫及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2021)琼9003民初314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庭审直播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电子送达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3时09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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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3 |
原告林明伟与被告朱圣圣及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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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3民初649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明伟 当事人-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朱圣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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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6491号朱圣圣:本院受理原告林明伟与被告朱圣圣及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03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代被告朱圣圣清偿欠付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金额247738.87元及相应利息(以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算的利息为准),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林明伟清偿贷款本息后,十日内解除儋州市望海国际花园10栋15楼1单元1501号房屋的抵押登记。二、被告朱圣圣于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林明伟将儋州市望海国际花园10栋15楼1单元15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三、被告朱圣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明伟支付违约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年率6%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至2020年10月28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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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4 |
关于原告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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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行初101号 | - |
原告- 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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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行初101号关淑芳: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李海鑫、关淑芳、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被告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李海鑫、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海鑫、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状及证据,该上诉状共同上诉请求:撤销(2020)琼9003行初101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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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李海鑫、关淑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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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292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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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2929号关淑芳: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李海鑫、关淑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03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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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6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儋州农信社)诉李养圣、羊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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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59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养圣 羊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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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5914号李养圣: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儋州农信社)与被告李养圣、羊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03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养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1068584.83元及利息(利息以拖欠的1068584.8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75%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羊传英对上述被告李养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养圣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园地路新鑫商住小区B08、B09号的3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那大)第09318号、儋国用(那大)第09714号】及该地上1027.28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25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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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7 |
林明伟诉朱圣圣及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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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3民初649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明伟 当事人-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朱圣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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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6491号朱圣圣:本院受理原告林明伟与被告朱圣圣及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2020)琼9003民初64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庭审直播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电子送达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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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8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养圣、羊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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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59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养圣 羊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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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5914号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养圣、羊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03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养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1068584.83元及利息(利息以拖欠的1068584.8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75%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羊传英对上述被告李养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养圣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园地路新鑫商住小区B08、B09号的3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那大)第09318号、儋国用(那大)第09714号】及该地上1027.28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25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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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9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李海鑫、关淑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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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292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 李海鑫 关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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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2929号关淑芳:本院受理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海南儋州诚达综合开发公司、李海鑫、关淑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审判公开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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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10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广科、陈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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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3民初5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周广科 陈瑞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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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9003民初5472号周广科、陈瑞娜:本院受理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广科、陈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9003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周广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8日利息(含罚息)为247103.88元,2019年7月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执行,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对未支付的利息按《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收复利];被告陈瑞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瑞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广科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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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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