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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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4906号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与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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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490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 被告- 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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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4906号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诉被告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支付模具款144100元及利息(以1441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0元、财产保全费1240元,均由被告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056302021-07-3016:31:44: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0)粤0106民初24906号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与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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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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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 被告- 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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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4906号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诉被告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模具款人民币144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41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10时15分第八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583222020-09-1015:55:36:656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0)粤0106民初24906号中山市三乡镇贝得利模具厂与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深圳因材施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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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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