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1972执12248号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1224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1-02 |
2 |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10-23 |
3 |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10-23 |
4 |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某、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执保4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9-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之一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91360500MA35G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4元、保全费418元,共计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4-29 |
2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91360500MA35G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保全告知书、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提供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960元及付清款项前的所有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暂计至800元);2.被告承担担保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0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12-2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