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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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仑市监处〔2019〕2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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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详情 |
2 | 甬仑市监处〔2018〕15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二、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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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详情 |
3 | 甬仑市监处〔2017〕169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涉嫌应知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仍发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没收广告费用325元;(三)罚款325元。对于当事人涉嫌应知不得发布仍发布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涉及专利产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10000元。对于当事人应知不得发布仍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没收广告费1600元;(三)罚款1600元。罚没款共计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圆整(¥138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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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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