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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流诚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10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2
    • 法院公告 5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2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绍荣,侯琼,李志鹏,杨丽萍,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甜头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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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6执恢7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市甜头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侯琼
    杨丽萍
    李绍荣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李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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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7-27
    2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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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6执恢4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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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7-13
    3

    黄小云、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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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90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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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7-19
    4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斌、郑琴、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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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6执恢1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刘斌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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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3-31
    5

    谢素琴、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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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6执异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谢素琴
    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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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6-15
    6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某1、尹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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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6执保126号 -

    当事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1
    尹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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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30
    7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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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6执恢1010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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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4-06
    8

    吴明全,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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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6执516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吴明全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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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15
    9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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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执恢1110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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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15
    10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甜头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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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6执恢44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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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2-29

    法院公告5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川0116民初40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冯彬 王敬焰 黎强 邹小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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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49 2020-03-13
    2 (2019)川0116民初40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冯彬 王敬焰 黎强 邹小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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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57 2019-12-15
    3 (2018)川0116民初9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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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93 2018-08-09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熊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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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23 2018-07-29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民初号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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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8-07-29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梁建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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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36 2018-07-12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易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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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36 2018-07-12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学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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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42 2018-07-05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平华 胡彭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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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42 2018-07-05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谭红梅 吴洪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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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19 2018-07-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16民初4070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沣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彬、王敬焰、黎乃昌、陈志秀、黎强、邹小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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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4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沣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冯彬 王敬焰 黎乃昌 陈志秀 黎强 邹小雅 陈治金 李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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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4070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沣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彬、王敬焰、黎乃昌、陈志秀、黎强、邹小雅、陈治金、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2.判令被告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0元;4.判令被告成都沣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彬、王敬焰、黎乃昌、陈志秀、黎强、邹小雅、陈治金、李秀珍承担上述请求的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14:00时在本院西航港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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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2

    (2019)川0116民初4071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彬、王敬焰、黎强、邹小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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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40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冯彬 王敬焰 黎强 邹小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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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4071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彬、王敬焰、黎强、邹小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判令被告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成都宝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4.判令被告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彬、王敬焰、黎强、邹小雅承担上述请求的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黎强、邹小雅抵押给原告的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15:30时在本院西航港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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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3

    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福清、成都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英、黄福琼、吴娟、陈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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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1673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福清 成都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俊英 黄福琼 吴娟 陈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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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吴福清、成都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英、黄福琼、吴娟、陈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16民初73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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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4

    (2018)川0116民初5601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永娟、熊明华、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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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56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赖永娟 熊明华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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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5601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永娟、熊明华、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赖永娟、熊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5869.6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0月29日的利息、复利为10227.26元,从2018年10月30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双村银合同借字:20160307001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赖永娟、熊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赖永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赖永娟追偿。四、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赖永娟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F952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AU8FD8T9EA052121),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赖永娟、熊明华、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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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6
    5

    (2018)川0116民初5571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波、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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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55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易波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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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5571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波、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146.16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0月12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9066.03元,从2018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双村银合同借字:20140630010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易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易波追偿。四、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易波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Y130B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BV3M2104CMA39490),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易波、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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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6

    (2018)川0116民初5592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建昕、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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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55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梁建昕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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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5592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建昕、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梁建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9699.7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0月12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21226.83元,从2018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双村银合同借字:201551D201193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梁建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梁建昕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梁建昕追偿。四、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梁建昕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3TE66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BVFP3905BSD10081),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8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梁建昕、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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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7

    (2018)川0116民初5575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时明、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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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55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邓时明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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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5575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时明、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邓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2975.66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0月8日的利息、复利为19410.1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双村银合同借字:201551D201435号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邓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邓时明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邓时明追偿。四、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邓时明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0M56T的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车架号:2C3CCAPG4DH18151),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2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邓时明、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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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6
    8

    (2018)川0116民初5610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红梅、吴洪勇、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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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56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谭红梅 吴洪勇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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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5610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红梅、吴洪勇、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谭红梅、吴洪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3478.21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0月8日的利息、复利为10218.03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双村银合同借字:20151230001《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谭红梅、吴洪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谭红梅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谭红梅追偿。四、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谭红梅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0S29T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BVUG710XFME19768),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谭红梅、吴洪勇、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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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6
    9

    (2018)川0116民初5573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子珺、任渊平、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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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5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郭子珺 任渊平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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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5573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子珺、任渊平、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郭子珺、任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2220.95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0月8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14005.43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郭子珺、任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郭子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郭子珺追偿。四、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郭子珺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A83C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AURGB4H5DN006848),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郭子珺、任渊平、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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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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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982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斌、郑琴、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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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6民初9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斌 郑琴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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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982号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斌、郑琴、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斌、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8087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7月8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14963.13元,从2018年7月9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双村银合同借字:20150521030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刘斌、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刘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斌追偿。四、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斌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L2B53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300元,由刘斌、郑琴、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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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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