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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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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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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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28 |
2 |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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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221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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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9 |
3 |
厉军与余汉平、余滢、马海运、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马海运、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南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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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执复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复议人-余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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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11-02 |
4 |
厉军与余汉平、马海运、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余滢、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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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复87号 | - |
申请复议人-青海南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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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7-12-29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丹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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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9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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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7-08-25 | 2017-09-18 |
6 |
马海运与厉军及余汉平、余滢、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南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侵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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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复86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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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12-28 |
7 |
再审申请人余汉平、余滢、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厉军及二审上诉人马海运、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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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再2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余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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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7-03-30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丹霸贸易有限公司、郑小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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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5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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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6-11-14 | 2016-12-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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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82执2963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4 | 详情 |
2 | (2015)金义执民字第07285号 | 义乌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7 | 详情 |
3 | (2015)金义执民字第02014号 | 义乌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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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222号之一裁定书公告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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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2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 余汉平 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 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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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22号之一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汉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4执222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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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2 |
(2021)粤0304执异222号公告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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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 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 余汉平 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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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22号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汉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3天)各一份,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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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2019)粤0304执222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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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2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 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 余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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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22215号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汉平:申请执行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34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22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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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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