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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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二稽罚[2020]57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预收方式共取得电费转让收入2737142.40元(含税),合计不含税收入为2350841.73元,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86300.66元(2018年1月至4月适用税率为17%,5月至12月适用税率为16%),已申报电费转让收入1180583.53元,共少计电费转让收入1170258.20元,并错用适用税率申报纳税,已申报增值税162323.84元,少缴增值税223976.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678.37元。你单位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作为取得收入的当期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并错用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增值税223976.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678.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决定处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43793.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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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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