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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品财税

    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15号312室(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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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7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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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08-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725号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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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7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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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25号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8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534681522020-08-0715:40:16:917(2020)粤0113民初725号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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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2

    (2020)粤0113民初725号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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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7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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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25号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程序)、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其承诺应退款项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5日14时5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楼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532687882020-04-0716:56:23:590(2020)粤0113民初725号原告广州金品财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诉讼,原告,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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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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